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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代表法作出了修正,其中第六十二條將“責令辭職”首次納人法律規(guī)范體系。這一修正旨在完善代表退出機制,使人大代表隊伍建設(shè)更適應(yīng)民主法治發(fā)展需求。然而,法律尚未就責令辭職的實施主體作出明確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存在適用困惑。在此背景下,深人探討責令辭職主體的法律適用與實踐操作,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xiàn)實意義。(剩余25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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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責令人大代表辭職主體的法律適用與實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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