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習生、臨時用工用工單位也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在明知危險的情況下,用工單位組織臨時工從事勞動,沒有盡到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經(jīng)濟社會快速發(fā)展,勞動者權益保護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用工單位作為勞動、勞務關系中的一方主體,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推動市場經(jīng)濟不斷發(fā)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對于有勞動關系的員工,用工單位當然要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但對于臨時用工、實習生是否也應承擔類似責任?且看三個案例。(剩余194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