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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第170條實質(zhì)拆分了《民法通則》第43條,在代表行為之外,確立了獨立的職務代理制度。但第170條第1款用“執(zhí)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指稱職務代理人,文義上涵蓋第61條的代表人,基于非法人組織具有相對獨立的意思能力,也涵蓋第105條的“代表”人,導致規(guī)范沖突,故第170 條第1款在“人員”前應增加“非法定代表或者負責”的表述來限制;替代了《民法通則》第43條中的“工作人員”,其外延大于該款“職權(quán)”所涉人員,導致職務代理基礎(chǔ)關(guān)系有拓展至組織外部關(guān)系的可能,滋生紛爭,卻也使職務代理制度獲得開放性。(剩余112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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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典》職務代理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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