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事后出具電放保函可免除承運人無單放貨責任
——湖州某創(chuàng)意家居有限公司與中集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提要〗
承運人無單放貨后,托運人向承運人出具電放保函,構(gòu)成對承運人放貨行為的追認,托運人又請求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原告:湖州某創(chuàng)意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公司)
被告:中集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集公司)
2022年6月,湖州公司向澳大利亞C公司出口3種顏色的魚骨拼式樣地板,共23 990 kg,總價73 493.20美元,約定買方“電匯預付10 000美元作為滾動訂金,余款在裝運后5個工作日內(nèi)付清,貨代由買方指定”。(剩余428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