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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王某與我再婚的第三年,懷疑我有婚外情,便開始酗酒,并借酒勁辱罵、毆打我,甚至在寒冷的冬夜將我趕出家門。無奈之下,我準(zhǔn)備與王某離婚,并要求其支付損害賠償費(fèi)用。然而,王某認(rèn)為他對我雖有過幾次打罵行為,但并不嚴(yán)重,也沒有給我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他認(rèn)為我要求他支付損害賠償費(fèi)用沒有法律根據(jù)。請問,王某的這種說法對嗎?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dǎo)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shí)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剩余1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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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未造成傷害后果,離婚時能否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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