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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清代建立了比較系統(tǒng)和完善的行政處分制度,由吏、兵二部分別職掌對文、武官員的處分事宜。在明嘉靖朝以前,對犯罪官員的刑罰和處分都由法司議定,自嘉靖朝開始,對文官議處之權(quán)漸歸吏部。清入關(guān)以后,參酌明朝制度,改變了以往由刑部問罪和擬定處分的慣例,確立了對犯罪文官由吏部議處分和刑部議刑罰的制度。清朝制度的轉(zhuǎn)變,并不是對明制的完全照搬。(剩余194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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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際官員的行政處分機構(gòu)及方式的轉(zhuǎn)變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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