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模式厘定及平衡測試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25.02.09
摘要:人工智能包括自動人工智能與自主人工智能兩大類。對于自主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認定較為復雜,包括嚴格責任、自己責任與雇主責任三種模式。具體而言,嚴格責任要求自主人工智能的創(chuàng)造者承擔完全責任,而不管其與人工智能的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自己責任承認自主人工智能具備獨立法律人格,需利用自有財產(chǎn)對損害承擔責任;雇主責任觀照到人類主體的獲利事實,要求創(chuàng)造者與使用者作為雇主,對自主人工智能“雇員”的侵權行為進行賠償。(剩余16058字)